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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退稅新制上路 申請時效延長至10年、專家揭三大關鍵須留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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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協助外商企業更靈活地處理跨國稅務,財政部日前宣布修正「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」,自2025年4月10日起實施,將外商申請租稅協定退稅的時效,從原先的五年延長至十年。專家指出,新制不僅提升行政程序一致性,也讓企業有更充裕時間回溯並檢視過往的繳稅紀錄,但在申請時仍須特別注意「過渡期適用」、「協定優先」兩大細節。

十年退稅時效與行政程序法一致 外商申請更具彈性

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分析,修法後的最大改變,是退稅申請時效與《行政程序法》十年規定接軌。過去外商若在台繳納扣繳稅款後,僅有五年內能提出退稅,如今期限加倍,有助於減少行政爭議並提升國際企業的稅務確定性。

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顧問指出,這項調整對外商來說是一大利多。許多跨國公司因需整合海外總部與在台子公司的文件,退稅流程往往拖延,新制上路後,將能爭取更多備齊資料與提出申請的時間。

過渡期間有條件適用 2020年後案件可享延長優惠

不過,專家提醒,新舊制度交替期間仍有適用限制。凡在2020年4月10日以前繳稅的案件,依舊適用原五年規定,無法享有十年時效。至於2020年4月10日之後繳稅且尚未超過五年的案件,則可依修正後準則延長至十年。

舉例來說,若某外商企業於2020年4月14日完成扣繳,原先申請期限應至2025年4月13日止,但因新制施行時尚未到期,時效將自動延長至2030年4月13日,讓企業多出五年時間進行退稅申請。

協定條文具優先效力 各國時限差異應詳閱確認

除國內法規修正外,若租稅協定本身對退稅申請已有明確規範,仍須優先遵循協定內容。以台德租稅協定為例,明定退稅申請必須在所得年度結束後第四年底前提出,換言之,即使台灣現行規定為十年,仍不得超出協定所設定的時限。

專家建議,企業在申請退稅前,應先釐清所屬協定之條文內容,避免因期限計算錯誤而喪失退稅權益。

把握修法契機 外商可回溯十年內申請退稅

專業人士指出,這次修法是外商重新檢視稅務策略的好時機。許多企業過去因人力不足、文件準備耗時而錯失退稅機會,現在可趁時效延長,全面盤點近十年支付記錄,確認是否有未申請或可重新提出的案子。

若外商對租稅協定內容或申請程序仍不熟悉,建議尋求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,由專業團隊協助審查資料、計算時限並撰寫申請文件,不僅能提升通過率,也能降低誤報與爭議風險,讓退稅流程更順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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