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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照扣除額三讀納排富條款 會計師:有三種人不能採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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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照扣除額今(1)日三讀通過,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兩大重點,其一,新增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因屬於基本生活費用性質,所以未來會納入基本生活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;其次,長照扣除額有設立排富條款,未來有3種狀況,並不適用長照扣除額。

針對《所得稅法》修正案,第17條修法將長期照顧費用納入扣除額,額度為每人、每年12萬元,並將排富門檻訂為綜所稅稅率20%

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表示,依據納保法計算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,因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經從基本生活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中排除,所以不影響。但新增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,因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,將會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。

此外,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表示,未來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的親屬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,就可以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。但有排富條款,未來有三種情況不能夠扣除:

一,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特別扣除額後,適用稅率在20%以上。

二,股利所得選擇就其採取分離課稅,稅率為28%者。

三,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金額(現為670萬元)

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表示,依納保法計算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,新增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因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,所以將會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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